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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滨州市高层次人才引进管理办法(试行)》《滨州市用人单位和社会力量引进高层次人才奖励支持办法(试行)》《滨州市高层次人才服务绿色通道实施办法》《滨州市 “海纳工程·百企引智”示范引领行动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12-12 13:02:00 浏览量:

各县 (市、区)和市属开发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市直各部门、单位,各高等院校,各大中型企业:

《滨州市高层次人才引进管理办法(试行)》《滨州市用人单位和社会力量引进高层次人才奖励支持办法(试行)》《滨州市高层次人才服务绿色通道实施办法》《滨州市 “海纳工程·百企引智”示范引领行动实施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滨州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

2018年12月12日


滨州市高层次人才引进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化提升“渤海英才·海纳工程”,推进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广聚英才,助推新旧动能转换与乡村振兴,根据《山东省事业单位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特聘办法》(鲁人社规〔2017〕22号)和《滨州市高层次人才编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滨办发〔2017〕26号)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面向国内外,遵循服务发展、以用为本、按需引进、高效便捷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企事业单位,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不适用。

第四条  高层次人才引进,包括全职引进和柔性引进两种方式。

第二章  引进范围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主要包括:

(一)国家级重点人才工程入选者、长江学者、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及其他相当于此层次的高层次人才。

(二)齐鲁杰出人才奖(提名奖)获得者、泰山学者、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及其他相当于此层次的高层次人才。

(三)主持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等国家级重点项目人员。

(四)由国家级、省部级高层次创新人才计划入选者或主持国家级重点项目人员所组建高水平创新团队的成员。

(五)卫生、教育、文化、艺术、体育等领域具有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奖项或高级职称的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具体范围由市(或县市区)直有关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提出,报本级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定。

(六)获得世界技能大赛优胜奖以上奖项、全国技术能手、国家级一类职业技能大赛前5名人员及其指导教师;获得中华技能大奖、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高技能人才。

(七)45岁以下,具有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学历和博士学位人员。

(八)35岁以下,具有“双一流”建设高校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历和硕士学位人员;山东省十强产业和滨州市“5+5”十强产业领域急需紧缺专业的具有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历和硕士学位人员;本年度TheTimes、QS、Usnews世界大学综合排名前300名海外高校具有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历和硕士学位的留学生。

(九)本土培养新符合以上条件的高层次人才。

(十)其他符合条件的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

第三章  全职引进 

第六条  事业单位引进具有事业单位人员身份的高层次人才,按规定程序办理调配手续;引进不具有事业单位人员身份的高层次人才,按照以下程序实施:

(一)成立高层次人才评议委员会。评议委员会由业内知名专家组成。

(二)组织评议。评议委员会对拟聘用的高层次人才进行评议,确定拟聘用人选和聘用岗位。

(三)公示。拟聘用人员及聘用岗位信息在组织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编制部门、招聘单位及主管部门网站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四)聘用。经公示无异议的,按照人事管理权限报本级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编制部门办理人员聘用和岗位聘用手续,纳入事业单位人事管理信息系统。事业单位与聘用人员根据备案情况签订聘用合同,兑现相关待遇。

第七条  市、县(市、区)建立高层次人才编制“蓄水池”。事业单位编制已满的,可向本级编制部门申请暂时使用高层次人才编制,待单位减员后空编冲抵,高层次人才编制收回。

第八条  全职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应未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

第九条  引进高层次人才前,应按照人事管理权限,提前就人员条件、评议委员会构成、工作程序、单位岗位空缺和编制空缺等情况与本级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编制部门充分沟通。

第十条  全职引进高层次人才的配偶,属在编在岗的公务员或事业单位人员的,妥善对口安排工作。全职引进高层次人才的配偶和第五条(一)、(二)、(三)、(四)类高层次人才的一名工作助手,属非在编在岗人员,若具有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硕士及以上学位,或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一并适用以上引进程序规定。

第十一条  市直事业单位全职引进的博士、硕士,可根据工作需要,先安排到我市“5+5”十强产业领域的重点企业或基层对口事业单位锻炼。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全职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在首次聘用时可不受职称、任职年限限制,按照业绩、能力、水平直接聘用到相应专业技术岗位,应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定岗位数量内进行。确因工作需要,单位暂无相应岗位的可通过申请特设岗位方式解决。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工资待遇,计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不作为绩效工资调控基数。鼓励单位对高层次人才实行期权、股权和企业年金等中长期激励方式。

第十四条  根据《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意见》(鲁人社规〔2018〕1号),鼓励事业单位高层次人才按规定到我市“5+5”十强产业领域创新创业。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按本办法全职引进的人才,由市、县(市、区)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编制部门以及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举办单位)负责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十六条  每年根据本年度编制、岗位情况和工作需要,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联合制定选聘计划,一般为上半年、下半年分别集中组织一次选聘工作。对未履行提前沟通程序或未按照规定的人才范围、程序组织的,不予办理聘用手续。对违反干部人事纪律及有关规定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和纠正,对直接责任人及相关人员依法依规处理。

第四章  柔性引进 

第十七条  柔性引进高层次人才(或团队,下同),指不改变人才的人事、档案、户籍、社保等关系,按照“不求所有、但求所用”的原则,突出灵活性,通过挂职、机构共建、项目合作、技术入股、投资创业、离岸服务以及其他适宜方式,引进市外人才为我市企业提供智力支持。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柔性引进高层次人才的范围,主要指第五条(一)、(二)、(三)、(四)类人才以及相当层次的海外人才。

第十九条  柔性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应与企业签订合作合同(协议),约定双方权利及义务、工资报酬等。合同(协议)分别按企业隶属关系报市或县(市、区)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鼓励人才与企业签订4年以上的合作合同(协议),每年在用人单位工作不少于2个月。

第二十条  柔性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享受以下政策待遇:

(一)在申请市级科技项目,参加市级科技成果评选和奖励方面,与全职引进人才、本土人才同等对待。

(二)符合条件、作出贡献的,可参选我市“渤海英才·杰出贡献专家”和推荐申报中央、省级重点人才工程项目。

(三)经绩效评估,按照人才每年实际报酬的20%,市财政发放补助,每名人才每年最高5万元。

(四)对来滨州从事技术入股、投资创办企业和科技成果转化的,优先解决立项、融资、孵化用房等实际问题。

(五)支持用人单位给予股权激励、分红激励,或人才以管理、技术、成果、专利、资金等要素作价入股,参与收益分配。

(六)邀请参加市、县(市、区)重要会议、重大活动。

(七)享受我市高层次人才服务绿色通道各项待遇。

(八)符合条件的,可推荐评选我市“劳动模范”和“五一劳动奖章”。

(九)安排人才服务专员,为高层次人才提供一对一服务,协助做好政策咨询、手续代办、待遇落实等事项,帮助解决困难和问题。

(十)对高层次人才的个性化需求,实施“一事一议”、“一人一策”,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与各县(市、区)、市直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实行精准服务。

第二十一条  来我市挂职的科技副县(市、区)长、副镇长,属于本办法第五条(一)、(二)、(三)、(四)类人才,同时与我市企业签订合作合同(协议)的,享受以上待遇。

第二十二条  柔性引进高层次人才,按企业隶属关系分别由市、县(市、区)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有关部门共同指导、监督和管理。市、县(市、区)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分别建立柔性引进高层次人才信息库,动态管理,定期更新。企业应为柔性引进高层次人才建立业务档案,对人才的出勤情况、工作内容及成效等如实记录。按企业隶属关系由市或县(市、区)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每年对柔性引进高层次人才开展一次绩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高层次人才享受相关待遇的主要依据。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引进高层次人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用人单位提出意见,经县(市、区)报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取消有关待遇。

(一)因个人原因提前解除合同(协议)的;

(二)全职引进高层次人才辞职、离职、调动等离开我市的;

(三)有违纪违法行为必须解除或终止合同(协议)的;

(四)未按合同(协议)履行相应职责等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四条  严禁签订虚假合同(协议),对弄虚作假的,取消并追回其所享受的政策待遇,将用人单位和人才列入“黑名单”,3年内不再受理用人单位和人才的科技项目、成果奖励、人才项目等申请,并追究单位及有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及市直有关部门负责解释,由市、县(市、区)分级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有政策与之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滨州市用人单位和社会力量

引进高层次人才奖励支持办法(试行)

为调动广大用人单位和社会力量引才聚才积极性,吸引更多人才来滨创新创业,根据《关于深化提升“渤海英才·海纳工程”强化人才引领支撑新旧动能转换的实施意见》(滨办发〔2018〕28号),现制定如下奖励支持办法:

一、奖励支持对象

1、用人单位:成功引进、使用高层次人才的企业和教育、卫生、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

2、社会力量:在推荐高层次人才来滨创新创业中起直接、关键作用的中介机构、社会组织和个人。中介机构是指具有从事人才事务合法资质的人力资源公司。社会组织是指经我市相关部门认可的海内外人才联谊组织、招才引智工作站和人才协会等。个人,不包括我市各级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从事组织人事人才工作的人员。

二、奖励支持条件

用人单位至少成功引进1名市外高层次人才。社会力量通过提供信息、牵线搭桥、跟踪服务、以才引才等方式,为我市企事业单位至少成功引进1名市外高层次人才。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需符合以下两类条件之一:

第一类: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二等奖及以上的前2位完成人,国医大师;发达国家科学院、工程院院士,国际性学术科研组织会员、会士;国家级有关重点人才工程入选者,山东省“一事一议”顶尖人才,齐鲁杰出人才奖获得者;相当于上述层次的国内外人才。

第二类:国家级有关重点人才工程入选者,科技部“创新人才推进计划”入选者,长江学者,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国家优秀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学术技术带头人,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齐鲁杰出人才提名奖获得者、泰山学者、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山东省“外专双百计划”;世界500强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国际知名大学终身教职人员;相当于上述层次的国内外人才。

人才引进分为全职引进和柔性引进,其中,全职引进人才,应与我市企业和教育、卫生、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签订3年以上具有法律效力的聘用(劳动)合同,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并在市内缴纳社会保险;柔性引进人才,应与我市企业和教育、卫生、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签订4年以上合作合同(协议),且每年在我市工作时间不少于2个月。创业人才应在我市创办或参与创办具有先进技术水平、能够推动产业转型升级的企业,为第一大股东且占股30%以上。

三、奖励支持政策

1、用人单位

(1)全职引进第一类、第二类人才,或引进人才在我市申报入选第一类、第二类的,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10万元。

(2)柔性引进第一类、第二类人才,按照当年度人才实际报酬的20%奖励,每人最高奖励5万元。每个单位当年度柔性引才奖励总额最高30万元。

(3)鼓励用人单位通过中介机构精准引才,引进人才入选泰山产业领军人才等省级及以上高层次人才工程的,按照其引才佣金的20%给予补贴,每人最高5万元。每个用人单位当年度补贴总额最高30万元。

2、社会力量

(1)推荐全职引进第一类、第二类人才,或推荐引进人才入选第一类、第二类人才的,每人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

(2)中介机构推荐柔性引进第一类、第二类人才的,按照用人单位支付引才佣金的20%给予奖励,每人最高奖励5万元;社会组织和个人推荐柔性引进第一类、第二类人才的,每人分别奖励2万元、1万元。每个中介机构、社会组织或个人当年度柔性引才奖励总额最高30万元。

(3)每个中介机构、社会组织或个人当年度引才奖励总额最高50万元。

引进人才入选第一类、第二类人才情况,以人才来滨工作2年内申报情况为依据,确定奖励标准。同1名人才,获得多个奖项或入选多个人才计划(工程)的,按最高奖励标准发放,不重复奖励。用人单位和社会力量已领取引才奖励,引进的同1名人才又入选第一类或第二类人才的,按照最高标准予以奖励,已领取部分予以扣除。引进同1名人才仅享受一次奖励。

引进同1名人才,用人单位与该单位的个人之间,中介机构、社会组织与个人之间,均只奖励其一,不重复奖励。

四、申请程序

引进的人才需工作满1年,且发挥作用较好;创业人才的企业需创办满1年,且运营良好,用人单位和社会力量方能申请奖励。

1、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经引进人才本人同意后,社会力量经人才引进单位、引进人才本人同意后,提供相关材料,报所在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2、资格审查。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初审把关,经同级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复审。

3、确定奖励对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建议奖励对象和标准,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4、社会公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过有关新闻媒体、网站和申报单位,将拟奖励对象和标准向社会公示,公示5个工作日。

5、拨付奖励资金。公示无异议的,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文公布,申请奖励资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拨付。

五、其他事项

1、用人单位和社会力量完成人才引进后,及时向本地县(市、区)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2、全年接受奖励申请,每年6月、12月集中组织审核。

3、依照本办法对用人单位和社会力量的奖励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

4、如发现弄虚作假的,追回已拨付奖励资金,相关中介机构、社会组织或个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用人单位3年内不得申报任何市级以上人才项目,同时列入诚信“黑名单”,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5、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6、鼓励各县(市、区)和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用人单位参照制定更优惠的奖励政策。


滨州市高层次人才服务绿色通道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实施“渤海英才·海纳工程”,根据《关于印发<山东省高层次人才服务绿色通道规定>的通知》(鲁人社规〔2018〕5号)、《关于印发山东省高层次人才服务专员管理办法的通知》(鲁人社发〔2018〕11号)、《关于深化提升“渤海英才·海纳工程”强化人才引领支撑新旧动能转换的实施意见》(滨办发〔2018〕2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滨州市向符合《关于印发<山东省高层次人才服务绿色通道规定>的通知》(鲁人社规〔2018〕5号)规定条件的高层次人才申办“山东惠才卡”。向滨州市入选的省级以上高层次人才和“渤海英才·杰出贡献专家”、“渤海英才·N十佳”优秀人才等,未申领“山东惠才卡”的办理“渤海英才服务卡”,凭此享受本办法的绿色通道服务。

第三条 滨州市高层次人才服务绿色通道建设工作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直绿色通道各成员单位共同组织实施。

第二章 服务对象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高层次人才,可以享受滨州市绿色通道服务。

(一)《关于印发<山东省高层次人才服务绿色通道规定>的通知》(鲁人社规〔2018〕5号)文件规定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

1、按照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等部门《关于印发<引进顶尖人才“一事一议”实施办法>的通知》(鲁组发〔2016〕25号)引进的杰出人才和领军人才。

2、经省内单位推荐,入选国家级重点人才工程及相当层次的高层次人才。主要包括: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级重点人才工程入选者,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长江学者;国家科学技术奖首位获得者,中国政府友谊奖、全国创新争先奖、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全国技术能手,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主要负责人等。

3、入选山东省重点人才工程及相当层次的高层次人才。主要包括:“泰山”系列人才工程入选者,“外专双百计划”个人入选者和入选团队核心成员,齐鲁文化名家,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齐鲁杰出人才奖获得者,山东省科学技术奖最高奖、一等奖首位获得者,山东省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专家等。

4、省内单位引进的,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推荐入选国家级、省部级重点人才工程及相当层次的高层次人才;省直有关部门设立的重点人才工程入选者。其中,全职引进到我市事业单位工作的,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

5、省内单位引进的世界500强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在重点领域和关键技术岗位上有3年以上工作经历、急需紧缺专业的博士学位人员,具有较好创新创业业绩的正高级职称人员,以及其他经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

(二)滨州市入选的省级以上高层次人才,包括山东省金融高端人才、齐鲁文化英才、齐鲁首席技师、齐鲁和谐使者、齐鲁金融之星、齐鲁乡村之星等。

(三)滨州市评选的“渤海英才·杰出贡献专家”,“渤海英才·N十佳”优秀人才。

第三章 服务内容

第五条 出入境、工作许可和居留。对引进外国高层次人才和团队成员及其随行家属给予签证、居留等便利。符合条件的外国高层次人才,由市外国专家管理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外国高端人才确认函》后,依规定申请办理。外国高层次人才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申请有效期相同、多次入境的相应种类签证。在滨州市工作的,可申请办理2-5年有效期的外国人工作许可和居留许可。符合在华永久居留条件的,可以申请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

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外国专家局)参加单位:市公安局、市外事与侨务办公室

第六条 户籍办理。引进高层次人才及其配偶、未到法定结婚年龄子女要求将户口迁入我市的,可选择在市内合法稳定住所落户,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可选择在工作地集体户落户。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

第七条 住房保障。支持通过新建、租赁或购买合适的商品住房作为人才公寓、人才周转房等。降低柔性引进人才在滨购房门槛,来滨开展项目合作的市级以上人才工程入选者在购买市内首套住房时,享有本地户籍人员同等待遇。符合住房补贴政策的,用人单位应一次性发放住房补贴。高层次人才未购买自用住房的,用人单位应当为其租房提供便利,同时按规定发放相应的租房补贴。

牵头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第八条 编制管理。全职引进到滨州市事业单位工作的高层次人才,可在用人单位编制员额(人员控制总量)内直接办理纳入实名制管理手续;已满编超编的,可先使用事业单位编制“蓄水池”解决用人单位编制。对高校、科研院所等具有事业身份的高层次人才来我市创新创业的,依据原工作单位安排到对口单位。

牵头单位: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第九条 职称评审。引进高层次人才首次参加职称评审时,不受本人任职和年限限制,可按照业绩、能力、水平直接申报相应的职称,其海外工作经历、学术和专业技术贡献可作为参评依据。打通高层次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高层次技能人才可参加工程系列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

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十条 岗位聘用。全职引进到滨州市事业单位工作的高层次人才,首次进行岗位聘用时,相应岗位没有空缺的,可根据资格条件突破单位岗位总量和最高等级结构比例限制,使用特设岗位聘用。

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十一条 薪酬管理。全职在滨州市事业单位工作的高层次人才,经批准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制的,其薪酬在管理期内纳入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管理,但不作为绩效工资调控基数;高层次人才转化科研成果获得的股权、期权及分红激励,不纳入绩效工资管理。鼓励各级各用人单位通过项目资助、生活资助等方式,柔性引进、灵活使用海内外高层次人才。

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部门(单位),各县(市、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

第十二条 配偶就业。高层次人才随迁配偶,属在编在岗的公务员或事业单位人员的,对口安排工作;无法对口安排的,由组织、编制、人社部门按从事工作、专业和年度安置计划,向有关单位刚性轮流安置。非在编在岗人员,由用人单位根据相关规定妥善安排工作。暂时无法安排的,用人单位可以按照所在市城镇居民最低工资标准的2倍,以适当方式为其发放生活补贴,发放时间不超过3年。

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参加单位:市委组织部、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三条 子女入学。海外留学归国高层次人才的子女选择当地公立中小学(含幼儿园)就读的,由当地教育部门按规定优先为其协调办理入学手续,享受当地学生同等待遇;选择其他学校的,由当地教育部门负责协调入学。经认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及国家级重点人才工程入选者的子女,根据相关规定可在居住地行政区划内安排入学。

牵头单位:市教育局

第十四条 医疗保健。高层次人才凭“山东惠才卡”或“渤海英才服务卡”可享受市、县(市、区)指定三甲医院预约就诊、专员陪同、专家诊疗的就医绿色通道服务。符合保健证办理条件的,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卫生计生部门按规定办理保健证,凭证可到保健定点医疗机构就诊,费用按原渠道解决。每年为高层次人才安排一次免费健康体检。

牵头单位:市卫计委

第十五条 社会保险。高层次人才申请办理各项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为其提供预约服务,受理材料后即时审核、限时办结。中央、省驻滨事业单位柔性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人事)关系的,可随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

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十六条 交通服务。在机动车登记、驾驶证申领审验时,可优先办理。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

第十七条 旅游服务。高层次人才凭“山东惠才卡”享受免费进入山东省内3A级以上旅游景区及国家森林公园服务;凭“渤海英才服务卡”享受免费进入滨州市内3A级以上旅游景区及国家森林公园服务。

牵头单位:市旅发委

参加单位: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市林业局、市文广新局、市物价局,各有关县(市、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

第十八条 健身服务。高层次人才凭“山东惠才卡”享受在山东省内各级体育部门所属公共体育场馆免费入场馆健身服务;凭“渤海英才服务卡”享受在滨州市内各级体育部门所属公共体育场馆免费入场馆健身服务。

牵头单位:市体育局

参加单位:各县(市、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

第十九条 文化服务。高层次人才凭“山东惠才卡”或“渤海英才服务卡”在滨州市内图书馆优先借阅相关图书。

牵头单位:市文广新局

第二十条 休假疗养。高层次人才优先受邀参加各级、各部门组织的专家休假活动,按政策规定享受休假疗养待遇。

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

参加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计委,各县(市、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

第二十一条 工商服务。高层次人才申请工商注册服务时,凭“山东惠才卡”或“渤海英才服务卡”享受绿色通道服务,即时审核、限时办结。

牵头单位:市工商局

第二十二条 税务服务。高层次人才按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一)办理有关涉税事项时,税务部门提供预约、“一对一”个性化咨询服务,可享受纳税绿色通道服务。

牵头单位:市税务局

(二)从海外引进的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取得的一次性补助,按照国家税收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5年内境内工资收入中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探亲费、子女教育费和交通费等,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税前扣除。

牵头单位:市税务局

(三)学成后在海外停留时间不超过2年的留学归国高层次人才,自入境之日起1年内凭有效出入境证件、我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等材料,可向海关申请办理购买国产免税汽车手续。

牵头单位:滨州海关

第二十三条 科研服务。在不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的前提下,高层次人才需要借助市内科研平台进行资料查阅、实验和产品研发的,对其使用的科研场地、仪器设备等按有关规定给予支持。

牵头单位:市科技局

第二十四条 海关服务。高层次人才进出境时,海关按上级有关规定给予绿色通道待遇的通关便利。

牵头单位:滨州海关

第二十五条 金融服务。相关金融机构、保险机构和外汇管理机构为高层次人才提供绿色通道服务。

(一)高层次人才在我市指定商业银行、商业保险机构凭“山东惠才卡”或“渤海英才服务卡”享受绿色通道窗口或预约专员服务。

牵头单位:中国银监会滨州监管分局、滨州市保险协会

(二)各级外汇管理局、外汇指定银行为高层次人才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优先开立外汇资本金账户、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提供外汇资本金结汇等服务,优先办理贸易项下进出口托收、信用证、汇款等业务。

牵头单位:中国人民银行滨州市中心支行

(三)高层次人才来滨州市设立的外资、合资、合作企业取得的人民币利润,或在滨州市工作期间取得的合法人民币收入,或需对外支付的进口货款和私人汇款,可按有关规定到银行办理汇兑手续及相关金融业务。

牵头单位:中国人民银行滨州市中心支行

第二十六条 政策宣传支持。高层次人才优先受邀参加市内各级、各部门组织的人才支持政策宣传活动,应邀列席全市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申报新的国家或省、市重点人才工程时,享受服务专员“一对一”政策推介和咨询服务。

牵头单位: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参加单位:各县(市、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

第二十七条 产业环境考察。高层次人才优先受邀参加市内各级政府或相关部门、机构组织的产业环境考察活动。

牵头单位: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参加单位:各县(市、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

第二十八条 合作项目推介。高层次人才优先受邀参加各类人才交流、联谊活动,优先获得相关企业创新创业项目需求汇编,优先享受重点对接交流项目推介服务。优先申报国家、省、市科技人才扶持项目和创新平台。

牵头单位: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

参加单位:各县(市、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

第四章 人才服务卡

第二十九条 高层次人才绿色通道服务凭证办理。

(一)“山东惠才卡”。用人单位申报,市直主管部门或县(市、区)人社部门进行审核;无主管部门的由市高层次人才服务窗口审核,然后按规定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省统一办理。

牵头单位:市直各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参加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渤海英才服务卡”。用人单位申报,市直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审核颁发。

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参加单位:市直各用人单位主管部门

(三)已办理“山东惠才卡”的高层次人才不再办理“渤海英才服务卡”,凭“山东惠才卡”享受本办法的绿色通道服务。

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三十条 “山东惠才卡”和“渤海英才服务卡”设定高层次人才服务绿色通道待遇享有期限。国家级、省级、市级重点人才工程设置管理期的,入选高层次人才按管理期享受绿色通道服务;属引进人才的,按照高层次人才与用人单位的工作合同(协议)确定的服务期限享受绿色通道服务。无管理期的,高层次人才服务绿色通道待遇享有期限一般为5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参加单位:各用人单位

第三十一条 “山东惠才卡”和“渤海英才服务卡”实行动态管理,仅限高层次人才本人使用。高层次人才有违法、违纪或违反其他规定行为的,由所在(引进)单位向同级服务窗口提出意见,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按照发卡权限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或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后,收回“山东惠才卡”或“渤海英才服务卡”,取消其享受绿色通道服务资格。

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参加单位:各用人单位,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五章 人才服务专员

第三十二条 我市对引进和培养的高层次人才实行人才服务专员制度。

高层次人才服务专员队伍主要由用人单位、服务事项主管部门、服务事项承接部门(单位)和市、县(市、区)等高层次人才服务窗口的工作人员组成。

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参加单位:市直绿色通道各成员单位,各用人单位,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三十三条 高层次人才所在单位为每位高层次人才配备1名服务专员(以下简称“单位专员”),单位专员由单位人事(人力资源)部门或高层次人才工作团队的辅助工作人员担任。在此基础上,对泰山产业领军人才等省级以上高层次人才,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探索统一选配人才服务专员,为高层次人才提供“一对一”个性化服务。

牵头单位:各用人单位

第三十四条 服务事项主管部门根据承担服务事项的数量、服务内容,至少配备1名人才服务专员(以下简称“部门专员”),部门专员由部门熟悉政策规定和业务办理流程、具有良好沟通协调能力的工作人员担任。

服务事项承办机构可根据承担事项、类别和服务高层次人才的数量配备服务专员(以下简称“承办专员”),由承担本机构(单位)服务事项值守和办理任务、具有良好协调沟通能力的工作人员担任。

牵头单位:市直绿色通道各成员单位

第三十五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设立“滨州市高层次人才服务窗口”,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政府政务中心设立“高层次人才服务窗口”,各街道、城市社区和园区及有条件的乡镇设置“XX街道(或社区、园区、乡镇)人才服务窗口”,将服务触角延伸到基层一线、下沉到村居与社区,按照属地服务原则,配备专职的服务专员(以下简称“窗口专员”),由熟悉人事人才政策和相关业务工作流程,有较强工作责任心、组织协调能力、沟通能力和较高综合文字水平的工作人员担任。

牵头单位:市、县(市、区)、街道(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

第三十六条 服务专员工作职责。

(一)单位专员工作职责:

1、学习了解国家、省、市及所在地方支持人才创新创业的政策措施,熟悉高层次人才服务绿色通道事项与内容;

2、全面掌握应当向高层次人才提供的各项优惠政策及相关待遇,并负责协调兑现相关待遇;

3、为高层次人才代办创新创业的各类服务手续;

4、及时向高层次人才宣讲最新人才政策,代表用人单位向高层次人才直接提供多样化人文关怀;

5、与高层次人才保持密切联系,收集高层次人才在工作生活中遇到的困难问题和意见建议,及时向所在单位和高层次人才服务窗口反馈。

(二)部门和承办专员工作职责:

1、协调落实高层次人才服务绿色通道所列本部门(单位)应当向高层次人才提供的服务事项;

2、及时协调处理高层次人才服务窗口等转办的各类高层次人才服务需求;

3、督促本部门管理指导的服务事项承办机构,落实好高层次人才应获得的服务待遇;

4、及时收集并向高层次人才服务窗口反馈在为高层次人才提供服务过程中遇到的困难问题和意见建议。

(三)窗口专员工作职责:

1、受理单位专员提报的高层次人才申办事项,并及时向部门专员交办;

2、督导部门专员及时落实高层次人才申报事项,并及时将办理结果向单位专员反馈;

3、调度了解高层次人才服务事项落实情况,积极做好高层次人才服务政策落实的沟通协调等工作;

4、及时收集汇总高层次人才在工作生活中遇到的困难问题和意见建议,按规定程序向市高层次人才服务窗口报告;

5、及时做好支持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新政策的宣传解读工作,做好本区域创新创业环境的推介等工作。

第三十七条 服务专员工作流程。

(一)单位专员,代替办理。绿色通道所列可直接获得的服务事项,需要到相关部门(单位)办理的,由高层次人才直接联系单位专员代替办理。

(二)部门窗口,随时受理。绿色通道所列可直接获得的服务事项,由高层次人才或单位专员直接联系或预约部门专员、承办专员、窗口专员,凭“山东惠才卡”和“渤海英才服务卡”及相关身份证明获得绿色通道服务待遇。

(三)专员接件,并联办理。属申办单一项目的,由单位专员向部门专员提出申请,部门专员负责在规定或承诺时限内为高层次人才协调办理完成。属申办多个项目的,由单位专员向本级窗口专员提出申请,窗口专员梳理申办事项并按照管理权限分别向有关部门转办,由各部门专员负责在规定或承诺时限内为高层次人才协调办理完成。

服务事项办理完成后,部门专员及时向单位专员和窗口专员反馈,由单位专员负责告知高层次人才办理结果。遇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办结的,部门专员应及时通过单位专员或直接向高层次人才解释说明,并向窗口专员报备,确定办结时间。

(四)建立台账,集中反馈。人才服务专员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建立人才服务工作台帐,详细记录高层次人才福利待遇、户口迁移、子女入学等办理情况。单位专员及时向单位报告办理情况,并定期报本级高层次人才服务窗口备案。高层次人才服务窗口按属地原则建立高层次人才服务工作档案,窗口专员负责跟踪督导服务事项办理情况,确保事项落实到位、高层次人才满意。高层次人才服务工作档案按季度报上一级服务窗口备案。

第三十八条 高层次人才服务专员实行动态管理。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建立全市统一的高层次人才服务专员信息库。各级、各部门高层次人才服务专员由本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筹管理,服务专员发生变化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报本级服务窗口备案。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做好本级高层次人才服务专员的培训工作,不断提升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

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参加单位:市直绿色通道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三十九条 建立高层次人才服务专员奖惩机制,制定全市高层次人才服务专员考核办法。定期评选工作成绩好、高层次人才评价好的服务专员进行通报表扬,所在单位在评先树优、职务晋升、岗位聘用等方面优先考虑。对服务工作不到位,造成不良影响的服务专员,由本级高层次人才服务窗口通报其所在单位,所在单位依法依规作出严肃处理。

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参加单位:市直绿色通道各成员单位,各用人单位,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六章 服务保障

第四十条 建立市级高层次人才服务绿色通道联席会议。联席会议由市委组织部牵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具体组织,成员由本办法所列服务事项的市级主管部门组成,负责统筹协调高层次人才服务绿色通道相关事宜。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

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

参加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绿色通道各成员单位

第四十一条 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全市高层次人才服务绿色通道的督导运行和协调管理,会同市直绿色通道各成员单位确定服务事项并组织实施,积极构建职责明确、运转协调、服务周到、便捷高效的高层次人才服务绿色通道体系。

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

参加单位:市直绿色通道各成员单位

第四十二条 高层次人才服务绿色通道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应及时制定本办法所列服务事项的具体实施细则,明确落实措施、办理流程、办结时限和具体责任人。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指导县(市、区)对口部门和服务事项具体承接单位(机构)落实好我市高层次人才绿色通道服务事项。

牵头单位:市直绿色通道各成员单位

第四十三条 建立绿色通道评估制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定期对全市高层次人才服务绿色通道运行情况进行评估,并向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报送工作开展、评估情况和意见建议。各级各部门高层次人才服务绿色通道建设纳入人才工作考核目录。

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四十四条 建立绿色通道服务事项动态调整机制。根据工作需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直绿色通道各成员单位及时调整完善全市高层次人才服务事项目录,不断丰富绿色通道服务内容。调整或新增的服务事项报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对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新纳入服务目录的事项,市直主管部门应及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向社会公布,并报市高层次人才服务窗口备案。

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参加单位:市直绿色通道各成员单位

第四十五条 健全完善绿色通道网络支持平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局门户网站设立滨州市高层次人才网上服务专区,对全市各级各部门高层次人才服务专员和滨州市高层次人才服务绿色通道服务事项、办理程序、办结时限、责任人等信息进行公示。集成市、县(市、区)高层次人才服务资源,打造互联互通、资源共享的“一站式”网上服务平台。

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参加单位:市直绿色通道各成员单位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建立高层次人才服务绿色通道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市直有关部门单位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滨州市“海纳工程·百企引智”示范引领行动

实施办法

企业是引才育才用才的主体。为充分发挥企业主体作用,进一步激发企业动力、市场活力,构建“政府引导、市场驱动、企业主体”的人才开发格局,推动人才引领支撑新旧动能转换,决定在全市开展“海纳工程·百企引智”示范引领行动,现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根据中央、省委部署要求,围绕全市“5+5”十强产业新旧动能转换,深入实施“渤海英才·海纳工程”,筛选100家左右规模大、基础好、重视人才的骨干企业,建立运行和激励机制,实行人才政策重点支持、人才工作重点推进,着力打造成人才高地、技术高新、产业高端的示范企业,带动全市传统产业上水平、新兴产业上规模。

通过努力,示范企业至少实现“五个一”的目标,即建立一套完善的引才育才用才工作体系,打造一支省级及以上高层次人才领衔的研发队伍,至少建设一个省级及以上科技研发平台,拥有一批国内外稳定的产学研合作伙伴,获得一系列本产业领域国内外先进的产权专利。

二、参加企业

参加“海纳工程·百企引智”示范引领行动的企业,重点是全市高端铝、高端化工、生态纺织、粮食加工、畜牧水产五大千亿级产业的规模以上龙头企业,高端装备制造、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新材料、医养健康、现代服务业五大新兴产业的高成长性企业。参加企业,一般应有相关领域市级以上人才平台载体,或者近3年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3%以上,研发人员占比高,研发活动活跃,技术创新意识和能力比较强。按照县(市、区)、市直有关部门推荐与企业自荐申报相结合的原则,确定参加对象,鼓励新兴产业的企业参加。对参加企业,实行动态管理。

三、工作措施

(一)推进信息直通。企业设立人才专员,一般由企业分管副总或人力资源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做好本职人才工作的同时,负责上下信息传递、政策宣传、项目申报等工作。借助微信群、电子邮箱等信息化手段,通过人才专员,实现市、县(市、区)有关部门与企业信息直通,最新人才政策第一时间下达、人才科技项目申报信息第一时间知晓、企业重要情况第一时间上报、政策落实情况和意见建议第一时间反馈。将企业人才专员列入全市人才工作者培训范畴和规划,不定期进行培训交流。对人才专员实行动态管理,对离职、调岗以及其他不能正常履职的,及时调整补充。

(二)进行分析研判。县(市、区)成立专班,联合企业人才专员,对企业逐一把脉,摸清人才引进、培养、使用和研发投入、平台载体建设、产学研合作等现状,掌握产业发展方向和重点人才需求,总结经验,找出短板,帮助逐一制定人才发展方案,厘清工作思路,明确推进措施,征求企业主要负责人意见后,报市人才办备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分析研判。

(三)重点支持提升。企业优先纳入市级政策、资金支持范围,在政产学研合作、技术设备改造、平台载体升级、职称评审等方面重点支持,提供便捷服务。人才专员每季度上报一次企业高端人才需求,市级平台集中发布,靶向引才。组织企业参加“渤海英才·博士故乡行”、“海纳工程·出彩滨州”等市级招才引智活动和国内外大型人才交流活动,参加企业家培训班、高端发展论坛、国情研修班等,支持企业安排技术骨干、经营管理人员等外出高端进修。依托企业在海内外的分公司、研发机构、孵化器等资源,设立引才工作站,对作出贡献的按规定给予奖励。市级人才工程申报和省级以上人才工程推荐涉及名额分配的,企业可增报1名符合条件人选,不占县(市、区)名额。

(四)定向跟踪服务。吸收企业作为滨州市高层次人才发展促进会会员单位,为企业和人才提供各类服务。对接高端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集中为企业进行“私人定制”,提供专业化、个性化、全方位服务。探索建设企业科技创新综合服务平台,汇聚创新要素和服务资源,为企业提供技术供给、科技合作、成果转化、科学仪器、科技金融、科技人才、知识产权等各类服务。发放“创新券”,对使用高校、科研院所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科学仪器设备进行检测、试验、分析等活动发生的费用给予补助。

(五)选派人才副总。结合选派县乡科技副职,根据企业需求和意愿,探索选派一批国内高校、科研院所的高层次专家,担任企业人才副总,指导推动企业进行科技创新管理,完善研发机构建设,开展技术研发、产品开发,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六)完善奖励机制。围绕人才存量、人才增量、人才培养、研发投入、平台载体等情况,每年年底,企业发布一次“人才创新发展指数”。综合考虑人才工作变化和“人才创新发展指数”,推选一批“人才强企示范企业”,授予企业主要负责人“人才强企示范带头人”;优先推荐“山东省人才工作先进单位”。对“人才强企示范企业”中的人才专员,授予“人才强企工作先进个人”,每人奖励5万元。 

四、组织实施

“海纳工程·百企引智”示范引领行动,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市人社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等各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共同实施。市人才办负责日常调度、协调、指导和督查落实,加强对企业人才专员的管理。县(市、区)和企业有关工作情况,及时报市人才办。要强化宣传引导,利用各种媒体,集中宣传报道企业人才工作经验、专家风采、科技创新成果等,发挥示范引领作用,营造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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