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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人才公寓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20-09-27 11:17:41 浏览量:

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人才公寓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

滨政字〔2020〕9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实施“人才集聚工程”要求,建立健全人才公寓建设长效机制,为人才创造良好居住环境,吸引各类人才来我市创新创业,为“富强滨州”建设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撑和智力保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任务

根据人才公寓需求和人才引进情况,2020年全市至少筹集10000套人才公寓,其中投入使用4000套,开工建设6000套。市本级和各县(市、区)分别至少新建一处人才社区。市属各开发区可根据实际采取新建、租赁等方式,筹集人才公寓房源。2021年和2022年人才公寓筹建任务,由市人才公寓建设工作指挥部另行发布。

二、规划布局

根据现有人才需求和人才引进计划,制定人才公寓建设计划并纳入《滨州市住房建设“十四五”规划》,按照供地条件成熟优先、配套设施完善优先、住房需求集中优先的原则,统筹市政基础设施和医疗、卫生、教育、商业等公共服务设施,选择绿化优良、交通便捷、生态和谐的地段建设人才公寓,要相对集中、成区连片,发挥规模效应。根据引进人才规模、土地资源和住房需求等情况,合理确定租赁型和产权型人才公寓比例,以租赁型为主。租赁型人才公寓面积以30m2-50m2、50m2-70m2为主,产权型以90m2-120m2为主,同时建设部分140m2-180m2的专家公寓。

三、建设模式

1.旧改返租。结合旧城区和城中村改造项目,在安置房分配之前,在充分征求安置居民意见的基础上,由政府以返租的方式整体租赁居民的小户型安置房,作为租赁型人才公寓。也可扣除拆迁安置用房后,利用剩余空间,建设一批人才公寓。

2.集中新建。市本级及各县(市、区)结合实际确定建设主体,选择配套条件成熟的地块和人才较为集中的区域,按照节约集约用地原则集中建设人才公寓,统一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着力打造高标准、高品质的人才社区。

3.盘活存量用地。人才集聚的企事业单位、产业园区、工业园区可利用自用存量用地,在符合相关规划和环境污染防护要求的前提下建设人才公寓。

4.盘活存量用房。可通过改造、长期租赁存量商品住房等方式筹集人才公寓房源,应确保产权清晰、手续完善、户型设计科学、使用安全。对闲置的国有办公用房、公共租赁房等,经改造符合条件的,可纳入人才公寓房源。

四、政策支持

1.保障用地供应。对由政府或国有公司出资建设的产权型人才公寓项目用地,采取出让方式供应,建设规模、户型面积、价格等由本级住建部门提出具体意见,纳入土地供应条件;建设的租赁型人才公寓用地,可按“非营利性社会福利设施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也可采取出让方式供应。企事业单位、产业园区、工业园区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租赁型人才公寓的,原土地使用权利人和使用类型可保持不变;商服用地改为商住用地且住宅部分全部用于人才公寓建设的,可通过补缴用途差价方式完善用地手续。加大盘活“五未”土地,在符合相关规划前提下,将盘活的“五未”土地,优先用于人才公寓建设。

2.拓宽融资渠道。探索完善政府投入引导、市场化运作机制,拓宽资金筹集渠道。在政府债务限额内,研究发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

3.税费支持。租赁型人才公寓建设项目涉及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优惠政策,参照公共租赁住房相关规定执行。对人才公寓建设和运营中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契税、房产税等,按照国家有关优惠政策执行。

五、运营管理

1.租赁型人才公寓管理。市本级和县(市、区)直接投资建设和筹集的人才公寓,原则上只租不售,周转使用。可通过公开招标确定运营单位,也可直接委托具有资质的专业运营机构进行运营管理。通过市场化方式投资建设的租赁型人才公寓,可先租后售,出租期限不低于10年,出租期限自办理不动产登记之日起计算。在规定的出租期限届满后,可按规定转为市场化租赁住房继续出租,也可按规定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后,以届时周边商品住房价格销售,政府享有优先购买权。

2.产权型人才公寓管理。产权型人才公寓自不动产登记之日起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人才调离本市的,由政府按原价格回购或面向符合条件的人才销售;超过5年但不满10年确需交易的,须面向符合条件的人才销售;超过10年的,可上市交易,政府享有优先购买权。政府优先购买的,不需补交土地增值等收益。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依托市大数据平台,建立人才公寓信息管理系统,对外公开房源信息,实时动态掌握申请人购买、租赁公寓等信息,以及人才公寓房源、配租配售、后期管理等情况,并根据人才住房需求情况,调剂闲置房源,或转化租售类型。

六、分配管理

1.保障范围。主要面向在滨州全职工作,且在工作所在县(市、区)辖区内无住房(人才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5年内没有商品住房交易记录),具有全日制专科及以上学历或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资格、高级技工及以上职业资格(或相应职业技能等级)的人才。

2.分配原则。坚持“高端优先、属地管理、逐步解决”的原则,根据人才公寓房源情况,综合人才层次、实际贡献、引进时间等因素,实行轮候分配。市、县(市、区)分级确定分配原则,分别组织实施。

3.租金和售价。租赁型的,按照租期,实行阶梯式租金递增模式。首个租期(3年)租金不高于市场租金的50%(其中:硕博士和大学本科生第一年租金免费)。第二个租期(3年)租金不高于市场租金的70%。产权型的,销售价格原则上不高于销售时点同区域商品住房售价的80%。符合规定条件的人才,购买产权型人才公寓时按照不同层次标准享受相应的住房面积。人才享受过购房一次性补贴的,不再享受人才公寓政策。

七、组织落实

1.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人才公寓建设工作指挥部,由市政府主要领导同志任总指挥,市委常委、组织部部长,分管人才工作的副市长、分管城建工作的副市长任副总指挥,组织、发改、财政、人社、住建、自然资源规划、税务等相关市直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以及各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专班、规划建设专班、住房分配专班,专班人员由相应牵头部门负责组建。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也要成立人才公寓建设工作指挥部和专班,负责做好辖区内人才公寓建设工作。

2.明确职责分工。综合协调专班,组长为市委常委、组织部长,牵头部门为市委组织部,参与部门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负责人才公寓建设工作的统筹协调,督导考核年度任务完成情况。规划建设专班,组长为分管自然资源和规划、城建工作的副市长,牵头部门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参与部门为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等,主要负责规划选址、用地供应、项目立项、规划审批和权属登记等,编制人才公寓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人才公寓项目的建设管理、资金筹措,指导物业企业提供高质量服务。住房分配专班,组长为分管人社工作的副市长,牵头部门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参与部门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负责制定人才公寓的分配原则和使用管理政策,做好人才公寓的分配和日常管理使用工作,以及各类人才资格的审核认定。

3.强化督导考核。将各县(市、区)人才公寓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考核,每月进行一次调度,适时进行观摩,督促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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