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高端人才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实施细则 (试行)
滨住金发〔2020〕18号
为推动我市高端人才引进工作,助力“富强滨州”建设,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和《关于实施“百名高端专家、千名硕博士、万名大学生进滨州”工程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滨办发〔2020〕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本细则所称高端人才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是指滨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向在滨全职工作的全日制硕博士研究生发放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
第二条 高端人才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是针对我市高端人才群体,在普通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基础上,作出特别约定的贷款业务。
第三条 申请高端人才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借款申请人除应满足普通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款申请人(主贷人)应为在滨全职工作的全日制硕博士研究生;
(二)借款申请人家庭(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名下无住房贷款记录(包括商业性住房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在滨州市无住房;
(三)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高端人才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申请额度最高可放宽至职工家庭账户余额的50倍。单方缴存的,最高贷款额度提高至50万元。双方缴存的,最高贷款额度提高至100万元。
第五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借款申请人的全日制硕博士研究生毕业证、学位证、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和无房证明进行审核,此外借款申请人还应提供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服务指南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滨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0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