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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个体工商户 一次性创业补贴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2-12 15:34:00 浏览量: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滨州经济开发区、高新区、北海经济开发区组织部(人力资源部)、财政分局(经济发展局):
根据《关于印发<山东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社〔2018〕86号)、《关于印发<滨州市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滨人社发〔2019〕4号)、《关于贯彻落实滨财社〔2019〕2号文件进一步加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的通知》(滨人社字〔2019〕41号)规定,现就我市落实个体工商户一次性创业补贴政策的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个体工商户一次性创业补贴范围和标准
劳动法定年龄内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首次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2015年10月1日以后注册登记,不含民办非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正常经营(指有正常经营收入)12个月以上且申请补贴时仍正常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申请补贴时在我市创业实体(注册个体工商户名下)或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含个人缴费)及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挂档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各类人员。
一次性创业补贴标准为每户2000元,申请时在劳动法定年龄内且距法定年龄不足1年的除外。每名创业人员、每个个体工商户只能领取一次。大学生个体工商户一次性创业补贴有关政策按照《关于落实大学生一次性创业补贴及创业场所租赁补贴政策的通知》(滨人社字〔2019〕72号)执行。
 
二、申请拨付
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向营业执照注册地人社部门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经辖区人社部门审核、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创业者本人社保卡银行账户或个人银行账户。
提供材料:营业执照、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申请补贴时近6个月财务报表或银行流水(银行和个体工商户盖章),申请补贴时近6个月内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凭证,《滨州市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确认表》(详见附件1)。创业者创业就业、社会保险缴费等信息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查。

三、工作要求
有关部门要加强相互配合和工作衔接,各县(市、区)人社部门要依托辖区服务窗口、人社所、乡镇(街道)、社区等基层服务平台对辖区的个体工商户进行全面摸底核实,主动对接服务符合条件的创业者,落实一次性创业补贴政策。市人社局将根据省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信息系统业务经办数据对各县(市、区)政策落实情况进行定期通报。
各县(市、区)一次性创业补贴需在市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中列支的,请将《×县(市、区)×年×月关于一次性创业补贴在市级创业带动就业资金中列支的申请》(详见附件2)PDF版(盖章)报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创业服务科。
 
联 系 人:刘芳  张伟
联系电话:8173780
邮    箱:ggjyrcfwcyfwk@bz.shandong.cn
 
滨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滨州市财政局
2020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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