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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博士后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20-03-16 15:24:00 浏览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博士后管理工作,发挥博士后制度在培养、吸引和用好高层次人才方面的重要作用,助力“富强滨州”建设,加快培养造就一支具有自主创新能力的博士后青年人才队伍,根据《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7〕44号)、《关于深化提升“渤海英才·海纳工程”强化人才引领支撑新旧动能转换的实施意见》(滨办发〔2018〕46号)等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适用于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由国家和省批准设立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分站)(以下简称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以下简称基地),设立工作站(基地)的各类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设站单位),以及在站(基地)、出站(基地)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人员)。
第三条 博士后资助所需经费由市人才建设资金统筹安排。
 
第二章 建 站
第四条 我市区域内的企业、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事业单位、省级以上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留学人员创业园区等,具备下列基本条件的,可申请设立工作站(基地):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科研实力;
(二)具有专门的研究与开发机构,具备较好的基础设施和研究条件;
(三)拥有较高水平的研究开发团队,能提出理论创新、技术先进的博士后科研项目;
(四)能为博士后人员提供较好的科研条件和必要的生活条件。
第五条 建有省级以上研发和技术中心、承担国家或省部级重大科研项目,已招收博士后人员并完成备案手续的基地,可优先申请设立工作站,经批准设立工作站后,其基地资格自动取消。
第六条 申请设立工作站(基地),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组织,申报和审批程序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博士后人员的招收
第七条 工作站(基地)应与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联合招收博士后人员。学术、技术实力强,具备独立培养博士后人员能力的工作站,经省级博士后管理部门批准,可以独立招收博士后人员。
第八条 新毕业的博士毕业生,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35岁以下的人员,可申请进站(基地)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紧缺专业人才,经设站(基地)单位和联合培养流动站同意,可适当放宽进站(基地)条件,年龄不超过40岁。
第九条 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应向设站(基地)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 设站(基地)单位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联合流动站成立专家组,采用考核、考试、答辩等形式,对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人员的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和已取得的科研成果进行严格审核,择优招收。
第十一条 博士后人员经批准进站(基地)后,设站(基地)单位应与流动站、博士后人员签订工作协议,明确各方责任、权利和义务。设站(基地)单位应及时将有关材料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第四章 博士后管理
第十二条 设站(基地)单位应制定博士后工作目标管理、绩效评价、考核奖惩等具体办法,加强对博士后人员的管理和考核。
第十三条 设站(基地)单位应结合博士后人员研究项目,配备专业技术人员,保障资金投入,做好研究成果转化工作。
第十四条 博士后人员进站(基地)后,应由流动站选派博士后合作导师作为学术指导人,由设站(基地)单位选派专家作为项目研究指导人,共同指导博士后人员的研究工作。
第十五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基地)期间享受设站(基地)单位职工待遇,设站(基地)单位应与博士后人员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工作协议,并按有关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十六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基地)时间一般为2年,根据项目需要可在2-4年内灵活确定;对进站(基地)后承担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的,应当根据项目资助期限和承担的任务及时调整在站(基地)时间,最长不超过6年。博士后人员在站(基地)工作超过2年的,设站(基地)单位须按规定办理延期手续;博士后人员在站(基地)工作超过6年的,作退站(基地)处理。
第十七条 设站(基地)单位应成立由流动站与本单位专家联合组成的专家组,对博士后人员进行开题、中期和出站(基地)考核。
(一)开题评审。一般在博士后人员进站(基地)三个月左右进行,由专家组从技术水平、可行性及市场前景等方面,对开题报告进行评审;
(二)中期考核。一般在博士后人员进站(基地)一年左右进行,由专家组详细了解和掌握博士后人员进站(基地)以来的项目研发工作进展情况、存在的问题、下一步工作目标和措施等,形成中期考核书面意见;
(三)出站(基地)考核。博士后人员完成研发课题后,由专家组听取其课题研究成果及成果转化等方面的汇报,并对相关的问题进行提问和答辩,对研发能力、技术水平、实际效果、应用前景等进行全面评价。
第十八条 设站(基地)单位根据考核结果,对研究成果突出、表现优秀的博士后人员,应给予适当奖励。对出站(基地)考核合格的博士后人员,按规定程序办理出站(基地)手续;对考核不合格的予以劝退和解约,并可按协议及有关规定追究合作导师和博士后人员的经济责任。
第十九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基地)期间研究成果的归属,依照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和工作协议执行。
第二十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基地)期间,设站(基地)单位可按照国家、省相关规定,根据其在站(基地)期间的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工作成果,推荐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第二十一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基地)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站(基地):
(一)考核不合格的;
(二)在学术上弄虚作假,影响恶劣的;
(三)受警告以上行政处分的;
(四)因患病等原因难以完成研究工作的;
(五)出国逾期不归超过30天的;
(六)其他情况应予退站(基地)的。
第二十二条 博士后人员退站(基地)后,不再享受相关待遇,其人事关系、户口迁落手续按有关规定办理。设站(基地)单位需将有关退站(基地)材料报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第二十三条 博士后人员出站(基地)后,除有协议约定的以外,其就业实行双向选择、自主择业。相关部门和设站(基地)单位应积极创造条件,尽力吸引工作能力突出、科研成果显著的博士后人员留滨工作。
第二十四条 优秀博士后人员出站(基地)后,到我市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等事业单位工作的,可采取直接考察的方式聘用。在首次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时,可不受单位岗位数额限制。
第二十五条 国家和省定期开展工作站(基地)评估工作。根据评估结果,对制度完善、管理规范、评估优秀的,予以奖励;对管理不善、评估不合格、不具备设站(基地)条件的,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章 资金支持
第二十六条 经批准首次设立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基地),市级财政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主要用于购置研究工作必需的仪器设备、实验材料、聘用助手、发表论文、参加学术活动等。设站(基地)单位,每招收1名博士后人员进站并于当年完成开题报告的,市级财政一次性给予10万元经费资助,用于科研项目启动。
第二十七条 在站(基地)博士后人员,经设站(基地)单位考核合格的,享受全职在滨工作的博士研究生待遇,每人每月给予5000元生活补助,主要用于补贴博士后人员生活费用。发放时间以博士后人员实际在站(基地)时间为准,最长不超过3年。
第二十八条 在国家、省、市评估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工作站(基地),市级财政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按年度申请一次性发放,资金使用范围与建站资助一致。
第二十九条 博士后人员出站(基地)留滨工作并签订5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的,给予每人20万元科研经费资助,并享受《关于“万名大学生进滨州、百名硕博士进事业单位”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滨人组发〔2019〕6号)相关引进大学生政策。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县市区及设站(基地)单位可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制定相关资助和奖励政策。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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